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知行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颖丽,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哈瑙罗登巴赫街4号。

授权代表:马特亚斯·塞弗,该公司授权官员。

授权代表:乌尔里希·赫尔茨,该公司授权官员。

委托代理人:吴玉和。

委托代理人:郭煜。

再审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固赛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4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称:1.《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可见该指南没有禁止对驳回理由之外的理由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涉案决定之前已经通过复审通知书告知德固赛公司涉案申请不符合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并且已经给予德固赛公司陈述意见的机会,符合依职权审查和听证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理方式能够提高效率,避免案件在实审和复审之间来回震荡;2.涉案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深入调查即可得出,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故请求依法提审本案并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涉案决定。

德固赛公司答辩称:1.涉案申请的原权利要求1和现权利要求1内容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审部门仅审查了涉案申请原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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