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依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关键字: 专利法 实施细则 中文 国务院 行政部门

上一篇: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有哪些下一篇:二手网店转让怎么做?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