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导读

权利人若要指控他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首先得证明他人对其存在有侵权行为,且该行为成立侵犯商业秘密还需同具备本文所述的几项特定条件。具体为何,如何证明,请看本案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原于原告D公司处工作。期间,D公司与二人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约定了D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员工相应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D公司长期向Q公司提供提花面料。两公司近些年来签订的多份《服装面料订货合同》。在上述所有合同中,双方对某些事项的约定完全一致,如纬斜率不超过2%,数量不超过±5%等。

吴某在D公司任职期间投资成立了C公司, C公司主营业务与D公司相同。C公司成立三年后,陈某、吴某先后离开D公司。在该三年内,陈某以C公司的名义与Q公司分别签订了15份《服装面料订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纬斜率不超过2%,数量不超过±5%”等内容与D公司和Q公司在《服装面料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相同。上述合同总金额为137.21万元。

法院判决

一、陈某、吴某、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上海D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涉案行为。

二、陈某、吴某、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上海D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元。

三、驳回上海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一元,由上海D公司负担五千七百七十一元(已交纳),由陈某、吴某、C公司共同负担一万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意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他人行为成立侵犯商业秘密需同具备以下几项特定条件:1、权利人提出的商业秘密主张成立;2、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使用或向他人披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3、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没有合法来源。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构成对原告D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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