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87号

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领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佳颖,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领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斯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宋佳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多年来专业致力于查线器、寻线器、查线仪、测线仪、对线器、数字音频寻线器、光功率计光纤测试器以及通信网络测试和维护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从事通信仪表和网络维护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9月,原告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原告公司商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各大电信、光电运营商的网络维修服务,同时也赢得了来自北美、中北欧、东亚及东南亚等海外客户的认可和信任,商品大量销往海内外市场。其中原告经营的“”牌查线器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排名第一,成为国内IT网络维修人员必备的基本工具之一,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厂商假冒生产销售的侵权目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相关人员调查后发现被告未取得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向市场大量销售侵权商品。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带有“”字样的商品、商品宣传资料、商品外包装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调查取证费1万元、公证费3000元,合计43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关于原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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