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浙知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芬纳电工系统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萨拉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丽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燕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晨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勇。

上诉人阿尔芬纳电工系统公司(以下简称阿尔芬纳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温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阿尔芬纳公司于2005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布线附件(插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5年12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3000××××.8,根据阿尔芬纳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专利年费已交纳至2009年1月19日。2007年8月16日,阿尔芬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良向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处公证人员上网后进入域名为www.royu.com的浙江丽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得公司)网站,该网站的“产品中心”栏目中有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显示的型号为E16。同年9月7日,原审法院根据阿尔芬纳公司的申请,对丽得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发现丽得公司的展厅有被控侵权的E16型产品2只,原审法院现场予以提取1只。原审法院还发现丽得公司的目录本中也有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显示的型号亦为E16。在原审庭审中,阿尔芬纳公司与丽得公司一致确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阿尔芬纳公司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相似。2004年12月23日,丽得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其中包括E16产品1800只。阿尔芬纳公司认为,丽得公司未经其任何形式的许可或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了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遂于2007年8月2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丽得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阿

关键字: 原审 公司 阿尔 产品 外观设计

上一篇:返回列表下一篇:专利侵权要怎么判断?有哪些方法?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