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赵某以某某公司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也并未按照口头协议约定支付奖金。在赵某辞职后也未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且该公司未按照赵某的实际工资标准交纳社会保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由,向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申请。申请要求:1要求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2、要求支付业务奖金1835528.48元(此项请求与第一项并无重合,工作期间公司从未支付过我业务奖金);3、要求补缴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1年4月的社会保险未缴纳,2011年5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未按我每月5000元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4、要求支付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0000元(此款不含实际工资);5、要求支付第1项、第2项请求的利息及我讨要工资的误工费共计5000元(估算)。

某某公司辩称:我公司系一家正规的国际贸易公司,我公司的全日制工人均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赵某她本人因自身照顾小孩及哺乳等原因不愿与我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她自愿要求成为非全日制员工,所以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的方式达成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协议。2011年6月初(2011年4月至5月赵某根本未来我公司处工作过),因赵某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校友关系,且赵某正在哺乳期,当时赵某也因无工作,便找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其能够在我公司处找一份既能够工作又能够兼顾不耽误对其小孩哺乳与照顾的工作岗位。我公司先是希望赵某也能够成为一名全日制上班的员工,并要求其与其他的全日制上班员工一样签订相应的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因不能满足赵某对小孩哺乳及照顾的需求,赵某就拒绝签订书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之后,我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出于与赵某同为校友的情面,就安排了赵某到我公司处从事一份非全日制工作,指派赵某的工作岗位就是为我公司以接打电话、收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新老客户。且我公司与赵某的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了口头协议【赵某在申请书中也认可了存有口头协议】,双方又依该法第68条的规定约定了:赵某在我公司处实行半天制工作时间的制度,即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关键字: 赵某 公司 全日制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上一篇:个人专利和企业专利的区别有哪些?下一篇:评职称软件著作权署名先后(「职称晋升神器!软件著作权署名先后详解」 )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