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正在进行中,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几个新变化各企业还需要注意。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23年以前年度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及文号”栏次即可。

二、加计扣除范围比原来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文件规定,2023年度起,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且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三、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处理方法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件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四、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简化

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将加速%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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