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0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组织代码26710003-5。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庆宴名烟名酒商行,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二路246号。经营者:王琦,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庆宴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鉴于该案案情复杂,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裕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庆宴名烟名酒商行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裕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酒酿造企业。一百多年来,几代张裕人矢志不渝、苦心孤诣、辛勤耕耘、精心酿制,奉献出饮誉中外的名牌产品,为我国的烟台争得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酒城”美誉。七十多年来,原告生产的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品质优良,质量稳定,赢得了消费者普遍赞誉,并且出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的商业使用、稳定的商品质量和广阔的市场销售,使得“张裕”、“解百纳”商标在国内以及世界葡萄酒业享有极高的声誉。“解百纳”文字商标于2002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748888号,有效期至2012年4月13日,后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2012年4月27日“解百纳”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凭借悠久的品牌文化和优越的产品品质,深受消费者欢迎。正因为如此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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