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找一个法院已判决案例,要求有案件相关证据及证据调查过程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9)朴敏三(知识)初字326号

,原告江苏二十一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南京市北京东路住所,江苏。

法定代表人洪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决X,男,南京大学法学院老师。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启宏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Long东大道,上海市徐汇区谢土路的实际营业地点。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授权代理人杨X,男,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

委托代理人傅刚,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财产权纠纷。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启宏以及被告的委托人杨×和傅刚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

被告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证明所涉作品的真实权利,也没有证明已获授权,因此原告无权起诉。 2.原告提供的公证证明不能证明被诉作品是被告上载的,公证证书中只能播放录像片段,不能证明与被诉作品的一致性。 3.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的谨慎义务,因此,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争议作品的影响力很小,原告没有提供高要求的依据。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愿书。

经过调查,发现电视连续剧《接吻情侣》于2007年10月23日获得了10223号电视剧的制作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定该剧的制作单位是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15日,取得(苏)戏剧复(2008)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执照上说,曲目的名称是几个股份,长度为24集。制作单位为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播放电视剧时,结尾显示:江苏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制作。 。 2009年10月9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局出具证明书,确认原告对涉案电视具有独家著作权和信息网络通信权,并有权行使信息传播专有权。涉案电视剧,并独立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还发现,2009年8月18日,原告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代理费6000元,杂费1000元。 2009年8月25日,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国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证书,苏宁南政经字第26275号公证和CD-ROM,公证费该案件支持发票,律师费发票和收据等证据。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8)上海鲁政经字第3565号,证明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免费的信息存储空间,并且被告已经注册。用户。已经履行了合理的侵权义务。 2.(2009)沪东政经字第1363号,证明被告无法控制注册用户与视频的通信行为。被告网站上存在的视频的上传,更改或删除完全由上传者控制。 3.被告的“安全广播管理系统和应急计划”证明,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了非常积极和充分的措施,为用户免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承担了合理的版权侵权责任。 。 4.作为中国互联网自我管理公约的成员,印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上,被告仅具有监视非安全信息的能力和义务。

哪些行为属于版权的侵权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传播,表演,筛选,广播,汇编或传播作品的,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2)受版权保护的书籍;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分发其表演的音频和视频记录,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但本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制作人许可,将信息网络制作的音像复制,传播,传播给社会的,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5)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允许,播放或复制广播或电视的人;

(6)故意避免或破坏版权所有者的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进行录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视频产品采用的技术措施,如版权保护或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7)未经版权所有者或有关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故意删除,或更改作品,录音,除非在电子信息产品的管理中提供了此类权利,法律和行政法规;

(8)生产,销售他人的假签名作品。

根据以上情况,应当承担制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货物可能会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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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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