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营,系洛阳市洛龙区家家福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许关芳,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苗青,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国营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三环锁业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国营:1、立即停止侵犯三环锁业公司“三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赔偿三环锁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洛知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李国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国营委托代理人许关芳及三环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环锁业公司为第133629号“三环”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锁,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发商标监(1999)43号《关于认定“三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注册并使用在锁商品上的“三环”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2011年,商务部颁发第215026号证书,认定三环锁业公司注册商标“三环”为“中华老字号”。

201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根据南京广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陈美、助理公证员许阳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超群在李国营经营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洛宜路,门头名称为家家福超市的店铺内购买锁具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马超群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外观标有“三环”牌商标标%e

关键字: 三环 洛阳市 原审 锁业 委托代理人

上一篇:河图华胥引歌词有没有版权下一篇: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贵鲁春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