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戏曲唱腔、音乐的记谱行为是否享有著作权

2007年12月01日

〔基本案情〕被告王某,系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国家二级作曲,现为某市艺术学校音乐教师。王某曾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某地区越调剧团工作。在此期间,王某一度从事唱腔音乐的整理和设计工作。并通过剧团的老艺人进一步了解、学习,对多部优秀的传统剧目唱段的唱腔、音乐进行记谱整理。2003年4月,王某将自己记谱的部分唱段发表在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华戏曲经典200段》上。在此前后,被告又分别在《梨园春…流行唱段选》、《河南戏曲经典〈梨园春〉…千年汇流百家争鸣》等出版物上发表经自己记谱、整理的部分优秀唱段。2005年3月份,原告W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以知识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后因管辖问题,该案件被移送至X市中级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各种公开和未公开的出版物上发表的《白奶奶醉酒》、《火焚绣楼》、《李双喜借粮》、《无佞府》等剧目的部分优秀唱段的唱腔、音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在侵权范围内公开检讨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后变更为2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追加某文艺出版社、某书店及马某等三个自然人为共同被告。<?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评析:笔者作为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该案件的一审诉讼。庭审查明:原、被告曾共同在越调剧团工作,都曾对《白奶奶醉酒》(指越调戏)等传统地方戏的唱腔、音乐进行记谱。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署名“王某记谱”的部分唱段的唱腔、音乐侵犯了其著作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辩论的焦点之一是:原告W是否享有其所诉作品的著作权,即其对部分唱段记谱的著作权。

笔者认为:原告w对地方戏曲越调《白奶奶醉酒》、《火焚绣楼》等剧目的唱腔、音乐不享有著作权。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确认某人对某一作品是否有享有著作权利的关键问题,是指该作品是否为某人所独创。而本案中涉案的几个越调剧目,均是源远流长的地方戏曲,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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