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关键字】 适格原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合理审查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2008年7月10日,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委托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最上方的是“《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点击后者进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别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日,上传者为冰惑,播放次数为303次。

被告表示,酷6网注册、上传、后台管理操作程序和网站公示的版权协议说明,网站的视频内容由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被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留片花和新闻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纠纷,故在分析本案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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