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也要有理有据

案情:厦门老字号“慎昌钟表”2001年更名为盛昌钟表公司。厦门亨得利公司2010年2月成立,同年3月4日,思明区工商局准予其变更登记为厦门慎昌钟表公司。盛昌钟表公司认为,慎昌与盛昌相似,会造成公众混淆,不应准许其变更登记,且企业名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1年内不得变更,遂起诉思明区工商局。法院判决思明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评析: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思明区工商局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有何“特殊原因”在亨得利公司登记注册后仅1个月准予更名,因此,其自由裁量权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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