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8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肖春,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清波,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华天喜,系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财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侵犯专利号为ZL00228933.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530元由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红妮 审判员 :马军 代理审判员 :练天成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古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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