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导读

家具生产者生产出的相关产品,将其投入市场进行交易时,注定该产品的设计图和相关参数会被社会大众轻易获取,由此相关设计图或参数都很难通过成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如何应对,请看本案律师意见。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30日,被告A大学(原A学院)向原告D公司订购8套公寓床,其后后原告依约与被告完成交付。

2013年3月7日,安徽教育装备网发布了A学院学生公寓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原告D公司参与了投标,但未能中标。

2013年4月12日,教育部作出《教育部关于同意A学院更名为A大学的函》,批准A学院变更名称为“A大学”。

2013年4月24日,原告D公司委托律师向被告A大学发送告知书称,D公司在前期投标过程中向被告提交了一份公寓床设计图,被告对图纸负有保密义务,未得两原告许可前,不得复制、使用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图纸进行生产、制造产品。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公寓床设计图及相关规格参数。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合肥D公司、仰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合肥D公司、仰某负担。

律师意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两原告的商业秘密的问题。首先原告持有的相关信息应当可被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然而本案原告主张的公寓床设计图及参数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原因如下:

1、当时原告提交与法院的设计图上展示的信息,在公寓床产品实物进入市场以后,亦容易为相关公众经观察而知晓

2、原告当时用于参与投标的投标材料中包含有清晰的公寓床设计图以及详细的规格参数,假定该部分构成商业秘密,但被告2013年3月6日制作的《新校区物资采购计划书(教室、学生公寓部分)》已经包含有清楚的公寓床设计图及详细规格参数,然当时被告并没有立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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