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驰名商标代理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王传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王传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圆通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认定:

2014年11月18日,王传宗在实际经营龙升公司期间,在上海市青浦区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签订《驰名商标代理合作协议》二份,约定由龙升公司为圆通公司的“圆通”中文商标、“YT及图”商标办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业务并先行收取圆通公司定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后王传宗以伪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文的方式先后骗取圆通公司合同尾款共计55万元。

其中,2015年7月6日,王传宗在明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对圆通公司“圆通”中文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作出批复的情况下,伪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5)10号”《关于认定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4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通报》交付给圆通公司,骗取圆通公司于同年7月24日向其支付合同尾款25万元。

2015年10月29日,王传宗使用上述相同方法伪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5)16号”《关于认定“Y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交付给圆通公司,骗取圆通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向其支付合同尾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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