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中国版权法的主要原则

(1)保护作者权利的原则。保护作者的权益既指财产权,也指作者的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工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了作者权益的保护,并认识到作者为其作品应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热情,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传播良好作品的原则。通信和连接作品的创建和使用虽然不是直接创建作品,但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在复制技术的发展使侵权变得极为便利的今天,其法律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主要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今天的作品是在前辈的出色成就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它可以被视为作者的人格和财产权,但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包括作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应被绝对垄断。以免阻碍整个社会在文化,艺术和科学上的全面进步。 。

(4)与国际版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鼓励创作和传播杰出的作品,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是在所有文明国家实施版权立法的基本目的。尽管版权严格地是区域性的,但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杰出的作品已经出国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因此,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加强国际版权的协调,努力提高各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359年于2002年8月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我国为何没有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当前,中国对强制许可制度这一非自愿许可的重要类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中国的2001年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但是,中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该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国应当按照国际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负责实施强制许可。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中国尚未充分利用《公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为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提供了特殊奖励,以便利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的技术文化并促进其经济和文化发展。这种强制许可制度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由于教学研究需要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如果他们找不到版权拥有者或遭到拒绝,则可以向主管的版权当局申请强制许可;经过一段时间后,申请仍在中国无法获得作品的人,可以取得著作权部门的强制授权。但是,对于在中国擅长使用此系统的申请人来说很少见,但是有很多负面的例子。例如,“新东方”学校被美国教育测试服务中心起诉,败诉。如果“新东方”学校可以充分利用强制许可制度,它将在10年内不会继续侵犯美国教育测试服务中心出版的教科书的版权,也不必支付巨额赔偿1000万元的侵权行为。因此,中国应按照国际公约的强制许可规定建立和完善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使我国国民能够充分享受其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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