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68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春,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东莞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F,该公司职员。

原告A公司诉被告C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肖春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吴F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名称为“婴幼儿车车轮护 罩”、专利号为ZL99307743. 9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BABYTRENDINC.本是我公司婴儿车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商。但自2006年开始,其为谋取不法利益,恶意委托C公司加工生产婴儿 车产品,并销售给BABYTRENDINC.指定公司并由BABYTRENDINC.进口婴儿车成品。2006年底,我公司向广东省知识产权 局申请行政调处并调查取证,调查发现,C公司车间内有专门生产侵犯我公司专利权产品的模具,其加工生产婴儿车产品 多达9800多台,涉及“9114”、“9178”、“9178TW”三种型号。 该案在行政调处阶段,C公司向国家知产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作出第10623号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我公司专利权有效。但是,C公司 为继续侵权行为、拖延诉讼,又以基本相同的理由第二次针对 我公司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粤知法处字(2006)第39号专 利纠纷案件行政决定,责令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C公司 不服,但(2007)穗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及(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均判决维持第39号行政决定。 我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消耗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被告长时间大 批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取了巨额非法利润。同时,C公司联合外国客商BABYTRENDINC.联合侵权,其侵权情节十分严 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被告C公司答辩称:一、本案被控侵权的童车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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