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勾建山,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系延边教育出版社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

负责人耿淑丽,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勾建山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以下简称学品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勾建山的委托代理人杨清、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学品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勾建山诉称,勾建山,笔名勾犇,职业漫画撰稿人,现以新闻漫画,四格漫画,生活绘本为主。新闻漫画及插图以偏写实为主,四格漫画及生活绘本以卡通Q版为主。《南方都市报》签约作者,《新京报》、《法制晚报》、《人民日报》、《南方周末》专栏漫画撰稿人。

勾建山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勾建山发现学品书店销售的、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疯狂作文-2012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22页中,使用了勾建山的漫画作品。延边教育出版社未经勾建山许可,使用其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相关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已侵犯了勾建山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勾建山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侵权刊物,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勾建山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学品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勾建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南都网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勾犇系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

2、笔名认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勾犇系勾建山

关键字: 延边 教育出版社 原告 被告 品书

上一篇:美版权力的游戏电视剧下一篇:澳大利亚商标注册需要多长时间?所需材料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