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

计算机软件是指由计算机程序、数据和文档等组成的,用以实现计算机功能的程序及相关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已成为信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0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该条例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人对其所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演出、广播、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著作权人还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出租、展览、演出、广播、电视播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任何方式利用其计算机软件,除非事先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为了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指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名称、作品名称、著作完成日期、内容简介、软件类型等相关信息记录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登记册上,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行为。国家版权局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同时,行政处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查封、暂扣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为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和公正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提高侵权成本,促进软件产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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