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5W11502(第14786号)号

申请号或专利号:200420065266.6

发文序号:2010050400242640

案件编号:5W11502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组合互感器

专利权人:何排枝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山市先锋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决定正文5页(正文自第2页算起)。

合议组组长:李熙

主审员:詹靖康

参审员:沈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4786号)

案件编号:第5识11502号。

决定日:2010年03月25日。

专利号:200420065266.6。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组合互感器。

国际分类号:H01F0038200000。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山市先锋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同东工业园。

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代理人:邓清征。

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地址:中山市兴中道兴中大厦十二楼E、F室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

专利权人:何排枝。

广东省山东是东凤镇建业路8号。

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丁湘俊。

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八号科学馆一楼。

无效宣告请求日:2009年07月09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对比文件未公开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无依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方案带来了进步,则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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