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北京大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北京某知识产权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女,汉族,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2日、5月30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侯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某的所有人。2004年4月2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某公司协助他人将该域名转移到某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某公司作为接受原告委托管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该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把域名转出,某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某公司将域名转回到某公司,但某公司不同意转出,该做法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国际域名某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某公司转回到某公司,恢复原告对域名的管理使用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某公司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某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王某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某在线公司)关于某域名的声明中,明确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管理。王某应先与王某在线公司解决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本案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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