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金庸起诉江南的原因在于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金庸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等中的经典人名,如乔峰、郭靖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于2002年出版,之后再版四次,发行量达110万册,影响力很大。但被告江南则否认了这一说法,称只是用金庸作品中人物的姓名。《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间上述人物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前不久,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金庸诉江南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笔者以此案为例,浅析文学作品的角色著作权保护问题。

文学角色保护的必要性

文学角色指作者通过语言或文字符号等描述的人物角色,大多以小说、评书、剧本为载体来呈现。文学角色的形象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因为它没有固定的外貌、线条和色彩,不能直观地向读者展示一个具体的形象。

角色由“名称、图像、性格”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连,集中体现作者对文学角色及作品的创造性。名称是对作品角色的称呼和标识,一个好的文学角色名称会让人过目不忘、印象深刻;图像是角色的外部表现形态,分为有形图像和无形图像,而文学角色是一种无形图像,存在不确定性;角色性格是区分于其他作品角色创造性的存在,最能体现一个角色的独创性。笔者认为文学角色由于图像这一要素的不确定性,性格和名称就显得更为重要。作者通过对性格和名称的创作,一个立体的人物形象才能呈现在人们的脑海中。

《此间的少年》无疑涉及了名称这一要素,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并对此不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认为“名称”难以形成表达。

文学角色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是对作者的尊重和鼓励。作者只有当受到尊重,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够积极地投入到新的创作之中,才能够产生更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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