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合同附属义务公平原则

【案例来源】(2005)温民三初字第24号

【导读】

依据发行权穷竭原则,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经合法发行后,复制品的所有人可以再次转让发行,著作权人无权予以制止。但是本案被告是合法获得涉案的1.0版本软件后,销售其升级版2000版本软件,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本案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呢?请看本案分解。

【基本案情】

涉案软件是一种激光打标机的核心控制程序,原告D公司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涉案软件分1.0版和2000版,其中2000版软件为1.0版软件的升级版本,且该二版软件均有独立的著作权。2004年,被告J公司从案外人柳某处受让了两台包含了1.0版软件及软件狗的激光打标机(柳某系从D公司处合法购得该两台激光打标机)。其后,J公司将其生产的两台激光打标机销售给案外人Z公司,打标机上安装的软件为2000版软件,配备的软件狗为D公司的软件狗。

D公司认为:J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软件复制并安装在其制造、销售的激光打标机中,严重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致其经济损失。

据D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2000版软件开发出来后,免费向客户提供升级服务。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D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依据权利穷竭原则,J公司在合法取得1.0版软件复制品及代表软件复制品合法使用权利的软件狗之后,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权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1.0版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也有权再次予以销售。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但问题是,本案中,J公司是将2000版软件而不是其取得合法复制品的1.0版软件安装在其激光打标机上销售给Z公司,其行为是否侵犯D公司2000版软件的著作权?

对于以上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2000版软件作为1.0版软件的升级版,相对于1.0

关键字: 软件 公司 复制品 著作权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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