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涵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领域。

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1994年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威极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24日,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被曝光后,海天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均受到影响。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威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威极公司的两位股东在该公司成立前均从事食品行业和酱油生产行业,理应知道海天公司及其海天品牌下的产品但仍将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中的“威极”二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导致公众发生混淆或误认,海天公司商誉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威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5万元。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审理法院根据海天公司在16天内应获的合理利润额以及合理利润下降幅度推算其因商誉受损遭受的损失,并结合威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酌定海天公司因产品销量下降导致的利润损失为350万元;同时将海天公司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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