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1995年4月23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首次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地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申请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细则。
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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