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世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顺杰,系郑州市金水区顺杰宣纸字画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何世政,系向顺杰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菁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世政、向顺杰与被上诉人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宣纸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世政、向顺杰:1、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宣纸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3、承担宣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侵权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查档费、公摊差旅费等)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期间宣纸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销毁侵权商品的请求。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何世政、向顺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何世政及向顺杰的委托代理人何世政,被上诉人宣纸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菁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214169号“红星牌”文图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核定注册分类为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宣纸,1985年11月30日经依法核准注册商标被转让至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该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至2014年10月29日止。第5341204号“红星”文字商标系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注册,核定注册分类为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裱纸、绘画用纸、蜡质、复写纸、包装纸”,注册有效期从2009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止。

2013年8月8日,宣纸公司委托吕菁翎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3年8月13日13时10分,公证人员蒲轶、戴某与吕菁翎一同来到位于郑州市中原古玩城内二楼三排5号的一处悬挂“云

关键字: 宣纸 原审 被上诉人 中国 上诉人

上一篇:牡丹之歌版权方下一篇:忻州国家发明专利如何查询?国家发明专利查询网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