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视频网”擅自直播东方卫视节目,被判构成侵权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二被告侵害了文广公司对《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节目享有的著作权,而其截取东方卫视信号提供网络在线直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文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5万元。

原告文广公司诉称,其运营管理上海广播电视台地面所有电视频道及东方卫视频道的节目。2014年下半年,其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搜狐视频网上向用户提供东方卫视整个频道电视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其中包括文广公司自行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节目。文广公司认为,东方卫视频道每天24小时播出的电视节目体现了其在选择、编排上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节目则属于类电影作品,故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二被告利用文广公司耗费大量成本制作、播出的节目进行直播,分流了东方卫视的用户,影响了东方卫视节目收视率,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辩称,东方卫视日播节目不属于汇编作品,且文广公司对《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节目不享有著作权,故其非适格被告;搜狐视频网上播放的内容与文广公司主张内容不一致;且搜狐视频网依据相关协议有权直播、点播部分涉案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日播节目是否构成汇编作品,以及卫视频道电视节目整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东方卫视日播节目是否属于汇编作品。电视台对其日播节目进行选择和编排的表达方式较为有限,此种选择、编排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且各电视台日播节目的编排结果整体呈现出较强的规律性和较大的一致性,不

关键字: 节目 东方卫视 被告 文广 搜狐

上一篇:国际商标注册查询的过程是怎样的?下一篇:哪些字体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