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以简称被告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两被告同委托代理人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专利号00227182.6,名称为“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自2003年开始,被告就擅自生产、销售(包括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童车产品,涉及的产品型号为SH208A、SH208B、SH208D、SH218、SH318D、SH218BD。现被告正接受国外客户大批量定货,其侵权有扩大之势。

为制止侵权行为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原告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其网站、宣传册上的侵权产品图片、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2007年5月14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专利证书及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专利权法律状况。2、专利权视图。证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及特征。3、被告公司的英文传册及翻译件。证明:被告许诺销售原告专利产品。4、被告网上产品图片。证明:被告许诺销售原告专利产品。5、被告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被告企业主体资格。6、5张被告公司的生产排期证明:被告在本案诉讼之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法院扣押的被告产品实物。

被告一辩称: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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