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恒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志良,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戎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笑飞,洛阳公信知识产权事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文锋。

上诉人邢台恒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恒瑞公司)、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活顶尖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文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南活顶尖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邢台恒瑞公司和代文锋侵犯河南活顶尖公司ZL200720089672.X专利权。2.邢台恒瑞公司和代文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邢台恒瑞公司赔偿河南活顶尖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洛知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邢台恒瑞公司和河南活顶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邢台恒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志良,河南活顶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敏、孙笑飞,代文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9日,洛阳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重型载活顶尖”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1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089672.X。2011年10月31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河南活顶尖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重型载活顶尖,包括座壳(8)、前压盖(3)、后盖(16),其特征在于:将圆柱滚子轴承(5)的内圈滚道直接开在顶尖轴(9)上,顶尖轴(9)的前支撑采用设置的圆柱滚子轴承(5)与推力球轴承(7)组合的承受主要载荷的前支撑体;顶尖轴(9)的后部支撑采用滚针轴承(10)和深沟球轴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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