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知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深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霁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鑫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卫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勤贵。

上诉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2月1日、6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深海、翁霁明,上诉人金帆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鑫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平、黄裕华(参加第一次庭审)、郭勤贵(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11月8日,新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草甘膦酸合成中水解辅续工序”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于2001年11月28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11××××.7。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草甘膦酸合成水解辅续工序,所述的合成是以多聚甲醛、甘氨酸、三乙胺、亚膦酸二甲酯为原料,以低级醇为溶剂的烷剂酯法合成,其特征是:(1)一级处理,将所述水解的尾气通经水洗塔水洗,除去尾气中的甲缩醛、甲醇,得一级处理后的气体;(2)二级处理,将所述的一级处理后气体通经碱液吸收塔洗涤,除去气体轴的酸性物质,得二级处理后气体;(3)三级处理,将所述的二级处理后气体通经浓硫酸干燥塔干燥,得三级处理后气体。2003年12月,该专利获得了中国专利优秀奖。2008年1月30日,原审法院前往金帆达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确认在该公司草甘膦尾气回收氯甲烷的生产现场中包含了“水洗泵”、“碱洗塔”及“硫酸塔”、除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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