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浙知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金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荣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日君。

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知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了第55392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经续展后有效期截至2011年5月29日。1995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了第57350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经续展后有效期截至2011年11月29日。1995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了第50689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经续展后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9日。2009年3月1日,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授权金利来公司对在中国大陆地区侵犯第520697号、第234873号、第504072号、第573682号、第573505号、第506894号及第553926号等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授权金利来公司出具鉴定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金利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提起的上述民事诉讼,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不再起诉。同年12月20日,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与金利来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将已经注册的使用在18类商品项目上的第573505、506894及553926号商标,许可金利来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在18类商品上,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许可费用为每年4000万元。2011年1月6日,双方约定延长许可使用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3日,北京金声玉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星的委托代理人孙娜在公证人员管月梅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浙江6

关键字: 远东 有限公司 公司 中国 商标

上一篇:死神版权被谁卖假下一篇:五金商标的分类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