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案几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2006年11月30日

文/王 杰律师

编者按:德权律师事务所受安泰科公司委托全权代理此案,并成功的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鉴于安泰科案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其判例必将为今后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借鉴。故本文作者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从学理角度作一深入的探讨,以飨读者。

安泰科诉亿特网华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历时一年,终于落下了帷幕。随着安泰科的胜诉,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又多了一起维权成功的案例,这对侵权者是警示,对受侵害人是鼓舞。作为案件原告的承办方,鉴于该案涉及了几个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有必要从学理角度作一分析。

基本案情:

安泰科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从事有色金属行业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的专业化机构,通过所经营的“中国金属网”为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凡欲获得安泰科公司信息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都必须与安泰科公司签订网络信息服务合同,购买一个帐号和密码,且所购买的账号和密码不能为多个用户同时使用。才能浏览安泰科公司所经营的网站站点上的全部信息内容;亿特网华公司是2000年1月13日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没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也一直在从事有偿的网络信息服务。其采用不正当手段从安泰科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抄袭大量的富有商业价值的行业动态信息、分析文章,并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产品上传到其所经营的“中华商务网”,通过该网站向其他客户进行有偿传输。这种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信息采集成本,低价销售给客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导致安泰科公司客户流失到该公司,因此安泰科公司起诉,要求亿特网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中华商务网”上删除在其公司网站抄袭的文章,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中华商务网”、“中国金属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04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亿特网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安泰科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驳回安泰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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