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意杰(EBG)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联智电子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意杰(EBG)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联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意杰(EBG)公司取得”一种中型平面功率电阻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697630.6。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中型平面功率电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阻器包括镀镍铜片、陶瓷基片、钯银电极、电阻浆料、四个引脚和注塑外壳;所述陶瓷基片焊接在所述镀镍铜片上;所述陶瓷基片上前后分别印制烧结钯银电极和电阻浆料;所述四个引脚焊接在所述钯银电极上。2013年1月10日,意杰(EBG)公司缴纳了专利的年费,专利目前为有效状态。2013年4月17日,意杰(EBG)公司委托上海先旺自动化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从联智公司购买了规格型号为Rpp150/5、Rpp150/6的电阻器各5只,单价111.11元。意杰(EBG)公司认为联智公司制造、销售的Rpp150/5、Rpp150/6型电阻器侵犯了ZL201020697630.6”一种中型平面功率电阻器”实用新型专利权,遂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上海先旺自动化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从联智公司购入Rpp150/5、Rpp150/6型电阻器的发票、实物、规格书及上海先旺自动化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证明作为证据。联智公司质证后,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产品实物、规格书及上海先旺自动化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其销售给上海先旺自动化工程系统有限公司的Rpp150/5、Rpp150/6型电阻器与意杰(EBG)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实物不同,并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交了其主张是其制造的Rpp150/5、Rpp150/6型电阻器的实物。经比对,意杰(EBG)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与联智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外观、结构明显不同。就此,意杰(EBG)公司补充提交了(2013)西证民字第20597号公证书,以期证明其向法庭提交的Rpp150/5、Rpp150/6型电阻器为联智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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