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39号

原告:郭A。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郑文英,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国贸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C,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林家升,分别系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郭A诉被告中山市国贸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B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清征、郑文英,被告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9月2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2004年升任售后服务部经理,月工资4300元,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但未签过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被告从未支付加班费。2008年1月31日,被告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要求原告与中山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原告未在中瑞公司上班,也未收过其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与其无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008年12月8日,被告以业务交流为名将原告调往珠海宝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公司)工作,且当日原告职位被其他员工代替,被告已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时,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工作场所、时间、工种、保险福利等一系列权益的变更。原告提出异议,被告解决未果,原告提起仲裁。但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972元;2、平日加班费19350元,节假日加班费46361元;3、未按时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9921元。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250元;5、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厂牌;2、参保证明;3、工资条;4、2008年12月份售后服务站工资表;5、交流协议;6、公告;7、会议纪要;8、传真1份;9、证明1份;10、工商登记材料1份;1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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