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沪0104民初8918号

(2021)沪73民终278号

【裁判要旨】

网页如果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但汇编作品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的集合,不能脱离被汇编的内容,仅仅体现独创性选择或编排的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如果抄袭、剽窃上述内容的行为损害到整体的竞争秩序时,应当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

【案情介绍】

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播公司)是专业从事教育推广的公司,其根据耀华学校提供的素材制作了耀华学校招生推广网站。

上海熠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熠杨公司)是一家进行网页设计的公司,其运营了上海尚思教育的网站,该网站与远播公司的网站在网页整体布局、栏目设置、色彩搭配、悬浮框效果以及部分文字和图片的内容相同,但是两者在一些栏目项下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

远播公司认为,其按照耀华学校的需求,通过自己独立创作,将耀华学校提供的元素设计、排版与美化后形成权利网页,构成汇编作品,熠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网页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远播公司的网页是知名商品,涉案网页与之高度相似,并盗用其微信二维码、电话等信息,容易造成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远播公司的网页缺乏独创性,尚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汇编作品。同时,一审法院对远播公司关于熠杨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一般条款,一审法院认为,远播公司网页的栏目、结构要素、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或来源于公有领域,不能为远播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加之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表明远播公司由此遭受损失,故对于远播公司援引一般条款主张熠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字: 公司 网页 不正当竞争 独创性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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