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点

【案例来源】(2013)辽民三终字第278号

【导读】

所谓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与公知公用信息不同的信息,它既是原告权利的支撑点,也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对照物。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于2009年8月进入原告Y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员。王某于2011年5月离职,未办理手续即离开Y公司。王某离职前通过QQ聊天向网名“山川”的聊天对象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但聊天记录中未提及该商业计划书的具体内容。Y公司诉被告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时,主张其商业秘密为有关其存储在数据库内并被王某通过商业计划书披露给被告Q公司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和管理诀窍。为支持其有关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张,Y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王某登录Y公司数据库明细、QQ聊天截图,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以证明王某提交给Q公司计划书内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

驳回Y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商业秘密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要符合四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实践审理中证明的焦点。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秘密性通常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通过鉴定区分出哪些属于公知信息哪些不属于公知信息,这些鉴定也都是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即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在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需要法院根据常理性判断裁量哪些属于非公知性以及难以获得的信息。判断裁量的对象也是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

那么秘密点到底是什么呢?所谓“秘密点”,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与公知公用信息不同的信息,它既是原告权利的支撑点,也是行认定,商业秘密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要符合四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实践审理中证明的焦点。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秘密性通常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通过鉴定区分出哪些属于公知信息哪些不属于公知信息,这些鉴定也都是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即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在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需要法院根据常理性判断裁量哪些属于非公知性以及难以获得的信息。判断裁量的对象也是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那么秘密点到底是什么呢?所谓“秘密点”,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与公知公用信息不同的信息,它既是原告权利的支撑点,也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对照物。简而言之,秘密点就是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贯穿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始终。秘密点需要经过确认才可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在很多案件中,如上述案件,就因为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范围过于抽象过于宽泛,且没有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非公知信息,一审法院判其败诉。所以在主张秘密点时并不是越宽泛越多越好,而是能够提供证据去使所主张的秘密点立足。另外,在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上,并不以侵犯秘密点的多少来认定,而以侵犯的信息是否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来认定,换句话说,被告侵犯了十个秘密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一个秘密点照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是否构成侵权不在于秘密点数量的多少,而在于质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所以,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的选取和确定至关重要!在主张秘密点点时尽量具体明确且有证据辅助证明!(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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