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建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丞禾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1日,吕平安向农业部申请"豫麦49-198"植物新品种,2005年11月1日予以授权。属或者种为普通小麦,品种权号CNA20030340.6。品种权人为吕平安,保护期限为15年,品种权自授予之日起生效。2011年1月1日,吕平安将该品种权转让给平安公司。2010年7月17日,平安公司(甲方)与天丞禾公司(乙方)签订《豫麦49-198品种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陕西省区域内独家生产、包装、销售"豫麦49-198",授权期限为长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品种退出市场止)。品种经营权转让费为40万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将上述费用全部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授权乙方在陕西省区域内行使品种生产、包装、销售权、市场维护打假权、品种名称使用权,该品种其他一切权利仍属甲方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授权品种所需的授权手续文书,并提供该品种推广的相关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种子所需繁材。乙方负责该品种在陕西省区域内市场的维权、打假及单独提起诉讼,甲方放弃上述权利。同日,平安公司向天丞禾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天返禾公司在陕西省独家生产、包转、销售"豫麦49-198"小麦新品种,并授予其在陕西省内单独行使举报、控告、反映、诉讼的权利,平安种业放弃在陕西省境内的上述权利。授权期限为长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品种退出市场止)0。2011年8月25日,天丞禾公司向平安公司支付"豫麦49-198"品种经营权费40万元。

2013年10月19日,天王禾公司在王建强处购买小麦种子40斤,王建强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该收据在摘要处注有"豫麦49-19840斤x2.80(河南)"字样。此后,天丞禾公司向王建强邮寄了侵权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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