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本文将结合“惊天动地及图”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申请人:EST软件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5766142号“惊天动地及图”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韩国游戏软件开发公司。“Cable online'’为其开发的网络游戏,“惊天动地”系对应中文名称。该网络游戏自2004年11月问世以来,即以独特魅力和表现形式打动了亿万玩家。申请人将“Cable online”作为商标在第9类“可下载的在线计算机游戏的游戏程序”等相关商品及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的在线游戏服务”等相关服务上进行申请与使用,2006年11月在韩国取得注册。此外,申请人还在泰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提出注册申请。“惊天动地(Cable onlie)”作为申请人开发的游戏软件名称在中国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2、被申请人系中国一家游戏开发及运营商,是摩力国际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申请人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存在明确的商业合作关系。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le online)”在中国市场运营的代理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ableonline”网络游戏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且申请人该网络游戏中文名称的表现形式经过特别设计,与普通印刷体不同。同时申请人商标“惊天动地”作为游戏名称必然使用在与游戏相关的商品及服务上,除与网络游戏直接相关的第9类和第47类商品及服务外,在实际使用中很多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都会将游戏品牌延伸到传统的玩具类商品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游戏机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涉及的网络游戏相关,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中涉及的商品构成类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人“Cableonline”网游于2006年11月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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