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刘wd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庭前,查阅了相关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使我们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有的“无动力自救拖车”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且按规定缴纳年费,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原告是无动力自救拖车的发明人,2009年10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此项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4日公告,授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ZL.200920217477.X。该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同时,原告已按规定缴纳年费,因此,原告的专利权应受《专利法》保护。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的范围,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侵权事实清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技术覆盖角度讲,原告享有专利权并生产销售的“无动力自救拖车”是一种帮助电动车或摩托车爆胎自救的装置,它是由四个主动轮着地,二横梁固定双轴,双轴上有可以展开的托板,展开后可将电动车或摩托车的爆胎坐在横梁上,轴下有一可展开独轮,把爆胎车轮放在两托板间,可推行,避免爆胎在推行过程中伤及车轮内胎。其技术特征包含了:四轮双轴框架结构,四个主动轮由双轴和衡量固定,两轴上有可展开托板,前轴中间有支架伸出,固定小轮;前轴伸出小轮,可360度绕轴运动;双轴上伸出两托板可135度内绕轴运动;前轴上伸出托板可限制小轮运动;前轴和后轴的横梁间有套轴管支撑;两根衡量限制前后托板运动;前后托板在衡量中间可叠在一起;小轮和支架可叠在二横梁间和二托板下。

法庭调查已经证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从用途上讲,也是帮助电动车或摩托车爆胎自救,其装置采用的材质、组装顺序、用途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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