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1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销售企业,其产品亦出口到国外。该公司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英文名称为“Sinowatcher Technology Co.,Ltd”。

被告彭某是深圳法马电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该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销售业务,同时,亦从事商品出口业务。被告彭某注册了域名为www.Sinowatcher.com、www.famakj.com、www.Ledtrafficlight.com的网站,上述Sinowatcher域名与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的Sinowatcher英文名称相同。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发现,其在百度空白搜索框中输入“赛诺杰”进行搜索,有4350项搜索结果,其中第一页第五项是标题为“Sinowatcher. Sinowatcher Technology Co.,Ltd赛诺杰科技”的链接,链接下面的网页被用英文描述为“Sinowatcher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In Fraud, Copying”(翻译成中文为:赛诺杰科技专业从事欺诈、仿制)。该链接指向的网址为www.Sinowatcher.com的网站,点击进入该网站,网站的左上角及底部均有上述“Sinowatcher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In Fraud,Copying” 英文内容(翻译成中文为:赛诺杰科技专业从事欺诈、仿制)。点击www.Sinowatcher.com网站右上侧的“中文”及页面上的“English”选项,分别进入www.famakj.com和www.Ledtrafficlight.com网站,这两个网站上没有关于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的负面评价。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指控被告彭某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其商誉,要求被告彭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彭某抗辩称,其享有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一直在实施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故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上述言论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但被告彭某对该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彭某在百度网页描述及网址为www.Sinowatcher.com的网站上使用“Sinowatcher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In Fraud,Copying”(翻译成中文为:赛诺杰科技专业从事欺诈、仿制)之虚假陈述,诋毁被告深圳赛诺杰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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