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惠西平。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风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出版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风、人民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白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春风系咸阳市作家协会会员,笔名为方子百。2007年9月11日,原告张春风作为甲方,被告人民出版社作为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抬头载明的作品名称为《梦醒》,作者署名为张春风(方子百)。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六条约定:甲方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誉清稿或打印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20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报酬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应于2008年2月15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300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20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能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第八条约定:(一)因征订数过少无法正常开印,而甲方的确急用的图书,可采取补贴出书的方式出版。补贴出书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缴清补贴款2.3万元。第十一条约定:

关键字: 甲方 人民出版社 合同 陕西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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