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香港汇丰银行、汇丰中国银行与陕西汇丰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84号

【裁判要旨】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针对不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商标许可使用意义上的对抗而非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对抗,未经备案并不影响签约方进行商标维权;被控侵权人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应以其主张取得权利之时的主客观状况进行认定;善意共存是基于对不同合法权利及其不同主体各自分别延续下来的并行现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权利状态的确认;认定善意共存应考虑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有合法基础;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因侵权人长期持续实际使用而合法化,否则将有悖在先权利和善意共存等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制度价值;权利人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字号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属于请求上竞合,判令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字号即可实现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不宜重复判决。

【案情介绍】

汇丰银行于1980年10月14日起先后获准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分行。1989年10月6日汇丰银行在香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并变更为现名。1994年10月28日、1997年2月28日汇丰银行分别获得第770554号“滙豐”、第955523号“汇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货币兑换、金融服务等”及“商业管理咨询、调查研究、市场研究分析等”。2007年10月28日汇丰银行获得第4175645号“汇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通过电脑系统提供金融交易服务、管理咨询等”。2015年8月28日汇丰银行普通许可汇丰中国银行使用以汇丰银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007年3月29日汇丰银行独资设立汇丰中国银行后,汇丰银行的原各地分支机构注销,由汇丰中国银行在北京、西安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截至2008年底,其在国内共设立79个网点。汇丰银行授权汇丰中国银行,使用“滙豐”和“汇丰”商号,并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手册及电视、报纸等宣传广告上对“汇丰”“HSBC”等商标进行了持续不断的使用和在多家报刊进行宣传报道。

2004年9月13日,以资产管理为主要业务的金融企业陕西汇丰公司成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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