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民终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百旺百货商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百旺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百旺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旺商店经营者许福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美的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百旺商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旺商店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由美的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百旺商店只是一家微型的小百货店,百旺商店从国亨源鑫厨具家电百货批发部购买了2个美的商标的烧水壶以备自用,且百旺商店在购买过程中不能识别真伪,不具有主观侵害商标权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者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百旺商店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美的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美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旺商店立即停止侵害“美的”“Midea”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百旺商店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百旺商店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Midea”字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中“Midea”字母商标的M做了环绕圆形的艺术处理,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47888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热水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2009年6月14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美的”文字与“Midea(M做了环绕圆形的艺术处理)”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547888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热水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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