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三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鑫润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一帆,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晁瑜玮,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琨,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鑫润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知民初字第3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鑫润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一帆、晁瑜玮,黄琨的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润科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于2010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就将该商标使用在鑫润科公司的美容院及销售的产品上,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宣传。而黄琨在未经鑫润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商标在其美容院及化妆品上突出使用,严重侵害了鑫润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琨:1、立即停止使用带””图形的经营名称;2、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图形的广告及带有””图形的美容产品的销售;3、赔偿鑫润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鑫润科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第5789568号””字母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4类美容院;公共卫生浴;蒸气浴;按摩;修指甲;纹身;整形外科;护理(医务);保健;芳香疗法(截止),有效期限至2023年1月27日。2010年9月19日,案外人青岛亿叶琏美容保健有限公司以该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3)第08919号裁定书,裁定维持争议商标。2011年1月6日,案外人程如鹏又以涉案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为由要求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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