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追至唯冠和苹果的ipad商标之争,这一系列案件都表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越来越有所作为。

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很快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为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 “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广州的周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及广州经销商告上法庭,诉称“新百伦”是法律上的“冒牌货”。

关于“新百伦”商标权属,原告诉称,1996年周某家人获准注册“百伦”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4年经核准转让给周某。2008年周又获准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 “新百伦”注册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同时,设立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关于被告侵权事实,原告诉称,第一、被告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第二,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第三、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该类行为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是被告新百伦公司的中文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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