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荣,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安定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咏华),经营地址河北省辛集市文昌路妇幼院东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冲,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丽荣因与上诉人辛集市安定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经营者李咏华)(以下简称健康飞扬饮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丽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爽,上诉人健康飞扬饮吧经营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丽荣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依法改判为:健康飞扬饮吧立即向杨丽荣赔偿加盟店商铺租金63756元、保证金8000元、取暖费776元、搬家费800元,共计73332元;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健康飞扬饮吧承担。上诉理由:1、杨丽荣与健康飞扬饮吧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健康飞扬鲜奶吧特约加盟合同》(以下简称《特约加盟合同》),事后杨丽荣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健康飞扬饮吧作为个体工商户,对杨丽荣隐瞒其无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事实,同时也因其无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健康飞扬饮吧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及给杨丽荣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返还或赔偿。一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是正确的。2、一审法院将杨丽荣的商铺租金及保证金、取暖费及搬家费认定为经营支出并予以驳回显属错误。《特约加盟合同》第一款第一项里明确约定:甲方特许乙方在河北省××区××路紫晶悦城开设健康飞扬特约加盟后,专门经营由总部统一开发及配送的产品。杨丽荣为履行该项合同条款,在紫晶悦城2号地西51商铺租赁店铺,每月租金7084元,保证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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