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案例来源】(2006)天法知刑初字第3号

【导读】

前文,两位软件著作权律师已经为我们分析了运用专利方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及存在的局限。此处两位律师将为我们介绍的是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中,使用得较多的商业秘密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黄某原在GK公司处工作,负责研发IAD产品MG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对外销售,在研发过程中两被告人接触了GK公司MG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资料,两被告皆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后被告人李某先离开GK公司,并加入ZL公司,主持研发同为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的CV系列产品,为了研发该产品,被告人李某先后聘请了原在GK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黄某,案外人李东某、何某等人到ZL公司工作,两被告人违反与GK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GK公司掌握的IAD产品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生产出CV系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最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缴获的相关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本案中,虽然两被告最终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但法院亦已认定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GK公司的许可,擅自复制了G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G6000设备程序,在ZL公司生产出同类功能的CV1000系列产品对外销售,已同时对GK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构成侵权。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即是一项可以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亦是一种能依靠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技术信息载体。

与我们先前所谈到的

关键字: 被告人 公司 商业秘密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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