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芈月传》将于本月底播出,因同名小说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该剧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小说作者、电视剧编剧蒋女士诉至法院。11月24日下午5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女士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原告:被告曾承诺,电视剧播出前小说不出版

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委托蒋女士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同日,蒋女士向星格拉公司出具《授权书》。同年11月,蒋女士在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同时,蒋女士在补充协议约定,同意星格拉公司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2013年6月,星格拉公司将其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权利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女士在电视剧开播前擅自出版发行该剧小说,且在该公司已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仍继续发行,其行为构成违约,给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在全国性主流媒体显著位置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被告:两份协议不具合法性,未约定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出版

蒋女士辩称,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有关联关系,相关合同日期存在倒签情形,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星格拉公司将债权转让他人,未向其履行告知义务,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蒋女士认为,其与花儿影视公司直接签署过的剧本创作合同并未约定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发行。2014年7月,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小说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因此,小说出版发行不构成违约,且公开道歉不是承担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形式,请求法院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合同日期的倒签不影响权利义务的内容,被告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花儿影视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聘任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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