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大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大蓬车搬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井(曾用名王锦),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乌鲁木齐大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大蓬车搬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搬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乌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被上诉人搬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搬迁公司是第4092692号注册商标“大蓬”的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送货、搬迁、商品包装、礼品包装、汽车运输、租车、货物贮存、液化气站、包裹投递、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搬迁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井,公司核准经营范围:搬家、下水管道疏通、家政(除接送小孩),楼宇清洗,商品配送。2003年7月27日,王井(甲方)与贺建东、许晓力(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搬迁公司搬家家政业务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一辆三平、四辆燕牌、两辆小解放共七辆汽车,作价五万元,由乙方一次性现价买断。营业执照及大蓬车商标品牌,甲方给乙方有偿使用,使用期限,只要乙方经营搬迁家政业务,乙方就有权使用。……该合同实际履行至2007年5月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07年10月19日,贺建东、李天杰注册成立了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贺建东投资8万元,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80%,法定代表人李天杰,核准经营范围:汽车租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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